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111號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接管小組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大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
2、上開相對人戶籍謄本各一份(記事欄勿省)。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