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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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郁升選任辯護人陳石山律師(法扶律師)
彭瑞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7284號、106年度偵字第21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邱郁升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蔡牧容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