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64號原告 晉秉 砂石行即 王秀桃 訴訟代理人 張榮顯 被告文聯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肆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