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原告 張忠信 即忠信土木包工業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 律師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方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