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石義 被上訴人 黃石德
黃進忠 黃進添 黃進財黃明珠 黃俊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235,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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