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金葉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2014號),並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0年8月9日)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其上訴顯然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彭凱璐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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