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4月21日下午2時32分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