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7號原告 鍾淯旻 被告 温生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定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敏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