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7號原告 鍾淯旻 被告 温生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定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