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交簡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交簡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竹交簡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岱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岱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7693號被告林岱興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路00○00號居新竹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岱興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2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2年8月16日20時20分許至22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某釣蝦場飲酒結束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50分許,行經新竹市中華路頭前溪橋南端機車道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4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岱興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檢察官陳宏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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