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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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法官徐右家」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唐中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陪席法官姓名之記載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唐中興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