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朝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
5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朝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周朝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111號(10
2年度偵字第724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於10
3年3月3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1年1月19日復犯妨害自由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5年2月18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8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5年3月28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於103年3月3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1年1月19日,故意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104年7月13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8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
105年3月28日確定,有上開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係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揭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檢察官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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