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葉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下:「查100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訴訟事件,業蒙鈞院受理在案,合先敘明。茲因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狀請鈞院准予閱覽卷宗,實感德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其提出本件聲請,固同時提出 李淑心 信用卡申請書及欠款證明影本,然並未釋明其與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而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認該案原告係重覆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其訴後,該案原告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抗字第510號駁回抗告確定,亦難認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與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請其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證乙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查,是聲請人既未釋明其與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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