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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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霜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霜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霜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
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9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1月29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為106年11月3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6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6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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