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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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婉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婉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婉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於民國105年
3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㈠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於㈡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01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0月19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
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25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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