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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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成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成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543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4551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兩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4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632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7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所示之刑(合計刑期為1年),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7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7月4日。嗣受刑人於106年4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均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