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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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11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 孫效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金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㈢依狀附證據所示,住院者非債務人,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安養費用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童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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