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29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謝凱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暨其利息及違約金,屆期未為清償,嗣後該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為此爭議聲請調解等語。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準此,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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