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押標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振旭有限公司代表人 蕭正昌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嗣經法院認定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則應再補繳差額。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書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