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于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撤緩字第36、37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10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侵訴字第6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附表(受刑人劉于弘)│├──────┬───────────┬───────────┬───────────┤│編號│1│2│3│├──────┼───────────┼───────────┼───────────┤│罪名│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女子為性交罪│女子為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初某日│104年7月底某日│104年8月初某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642號│105年度偵字第11642號│105年度偵字第11642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備註│臺南地院106年度撤緩字│臺南地院106年度撤緩字│臺南地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62號裁定撤銷緩刑,│第162號裁定撤銷緩刑,│第162號裁定撤銷緩刑,│││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撤緩│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撤緩│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撤緩│││字第36號│字第36號│字第36號││├───────────┴───────────┴───────────┤││編號1~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女子為性交罪│女子為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中某日│104年9月初某日│104年10月初某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642號│105年度偵字第11642號│105年度偵字第11642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備註│臺南地院106年度撤緩字│臺南地院106年度撤緩字│臺南地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62號裁定撤銷緩刑,│第162號裁定撤銷緩刑,│第162號裁定撤銷緩刑,│││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撤緩│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撤緩│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撤緩│││字第36號│字第36號│字第36號││├───────────┴───────────┴───────────┤││編號1~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女子為猥褻罪│女子為猥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底某日│104年6月底某日│104年8月底某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642號│105年度偵字第11642號│105年度偵字第11642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備註│臺南地院106年度撤緩字│臺南地院106年度撤緩字│臺南地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62號裁定撤銷緩刑,│第162號裁定撤銷緩刑,│第162號裁定撤銷緩刑,│││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撤緩│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撤緩│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撤緩│││字第36號│字第37號│字第37號││├───────────┼───────────┴───────────┤││編號1~7定應執行刑有期│編號8~10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徒刑1年││││││└──────┴───────────┴───────────────────────┘┌──────┬───────────┬───────────┬───────────┐│編號│10│││├──────┼───────────┼───────────┼───────────┤│罪名│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中某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642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1日│││├─┴────┼───────────┼───────────┴───────────┤│備註│臺南地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62號裁定撤銷緩刑,││││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撤緩││││字第36號│││├───────────┤│││編號8~10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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