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可收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羅貞元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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