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731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 被告 游斯珽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