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81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吳浩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繼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