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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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81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吳浩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繼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