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78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訴訟代理人 賴春旭
劉佶凱 被告 鄭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