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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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90號聲請人 劉其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玉琴 等2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除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上引水土堆所得受之利益,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計算補繳調解聲請費。
二、相對人徐玉琴之丈夫之真實姓名,及徐玉琴與其丈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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