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87號原告 鄭慧君 被告 黃梅英 (已歿)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
法官李承桓
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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