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 顏志仲 被上訴人鎮碁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齡 娸人被上訴人尊皇鑄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士斌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70,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2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