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力鋼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9月6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7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葉靜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鑫揚超音波科技有限│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101年8月31日│175,173元│UA六一二0七七│││1│公司│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