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34號原告 陳瀅羽 被告 羅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