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就視為減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皆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雖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所示無庸聲請裁定減刑情形,惟因有2以上裁判,仍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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