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5007號原告 盧翊瑄 被告 蒲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01號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商品銷售如以高買低賣,將有供貨不足、無法供貨且無從退款之問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為吸收大量資金,而在新北市○○區○○路○○○號1、2○○○區○○路○段○○○號3樓等處,登入社群網站臉書申請暱稱為「蒲念慈」、「曾總裁」、「 曾念慈 」之帳號,並成立「1/2念慈名牌精品團」、「念慈的萬花筒」、名稱曾為「念慈私藏貨」與「0000000」之「309」等網路社團,以及其他社團「WHYand1/2熊媽咪買翻天」、「PU咬手帕內線交易區」刊登售價顯低於市價行情三至五成之家電、3C產品、各百貨公司與飲食集團禮券、住宿券、汽機車、生活雜物與婦嬰用品,吸引原告瀏覽後購買,並稱商品非現貨,均須先匯款再排定約1年內出貨,復以暫配送少量商品及部分禮券之方式,使原告誤以為被告有能力獲取低於市價之商品致陷於錯誤,而自民國105年4月起至105年11月間向被告購買禮券、餐券、家電等商品,而陸續匯款至被告所指定其郵局帳戶,卻全未收到貨品,原告始悉上情,要求被告退款仍未獲回應,被告甚至失聯,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因遭被告以前述手法詐欺而受有新臺幣(下同)626,637元之損害等事實,為被告於本案相關刑事案件即本院刑事庭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案件之審理中坦承無訛,復有原告於偵查中提出之FACEBOOK社團貼文、匯款申請書、無摺存款收據、消費明細等件影本附於刑案卷宗可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04號卷),並經本院調閱被告所涉詐欺罪嫌之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卷查閱屬實(外放電子卷證光碟1片)。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26,63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