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旻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壹玖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34號被告劉俊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0.119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1198公克),有該院107年7月3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
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是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確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誤,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