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 鍾麗琪 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聲請人之父 羅文財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3│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5年8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自105年8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4│聲請人陳明現有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繫屬法院中,請說明是否遭扣│││薪,若有,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5│請提出聲請人於107年8月29日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5年8月│││29日至107年8月28日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另請說明聲請人│││就下列費用之「個人」負擔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併計算),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收入數額:自105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㈡必要支出數額:105年8月起迄今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6│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清單,惟仍應就其主張月│││消費支出新臺幣(下同)15,791元之用途,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7年2月至107年7月)相對應之繳費單據或明細等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膳食費用收據、水電瓦斯費及第四臺費用帳│││單、行動電話電信費用帳單、醫療費用收據及交通費用支出證明文│││件、租賃契約及房租支出證明文件、管理費用繳納收據等)。│├──┼─────────────────────────────┤│7│聲請人現住地為何?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應提│││出房屋及土地登記謄本。若為租賃,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上開證明文件,均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7年2月至│││107年7月者)。│├──┼─────────────────────────────┤│8│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9│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10│聲請人之父羅文財及未成年子女 鍾芮欣 目前之工作、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1│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父羅文財及未成年子女鍾芮欣是否領有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取?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12│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之父羅文財及未成年子女鍾芮欣需由聲請人單獨│││扶養之原因及證明,以及提出未成年子女鍾芮欣部分前配偶 謝發欽 │││有何不能分擔扶養費之事由(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7年2月至7月)以上之相關支出證明,及│││列表說明。│├──┼─────────────────────────────┤│13│若有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並應說明│││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