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南瑋
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調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馮南瑋犯強制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強制罪部分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解決行車紛爭,於公眾通行
之馬路上,率為本件強制強制犯行,犯罪動機、目的並非良
善,殊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與被害人已達成
和解,及其為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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