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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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7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預借現金等交易之手續費新臺幣柒拾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