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林順香
相 對 人 吳東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原告起訴狀載明「如
調解不成立請命為訴訟上辯論而判決」,其真意應該是「起訴」
並且依法先行調解程序,而非單純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