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7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林琬羚 (即 林嘉茂 之繼承人)
       林佐儒 (即林嘉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嘉茂之遺產清償已報明債權後賸餘遺產
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3,375元,及自民國94年1月20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嘉茂之遺產清
償已報明債權後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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