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83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18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東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90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東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東勝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沙交簡字第268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
101年3月29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
103年6月25日晚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住處內,飲用啤酒6瓶,竟基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日(26)下午14時16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未考領駕照)。嗣於該日14時1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客庄路口時,不慎與呂佳芬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乃於14時35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1.52MG/L,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東勝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ꆼ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ꆼ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ꆼꆼ、現場照片、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
三、論罪科刑:ꆼ核被告黃東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ꆼ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罪科刑紀錄,甫於101年3月
29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ꆼ爰審酌被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沙交簡字第616號判決處以拘役20日;又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沙交簡字第577號判決處以拘役59日;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沙交簡字第268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4月在案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是其對於酒醉駕車之危害與涉有刑責應知之甚詳,詎仍不知警惕,一再重蹈覆轍,顯無改過畏懼之意,其此次酒醉程度達吐氣後所含酒精成分1.52mg/l,猶貿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行駛,顯然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及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置其餘用路人之安危於不顧,甚至有無照駕駛、發生擦撞事故等情節,均已彰顯被告對於法律規範之漠然心態,況本院認飲酒動機或原因在所不問,被告仍得利用計程車、公共汽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或請託他人接送,或於自宅飲酒後短期間內勿騎車外出,種種替代方式皆可避免酒後駕車,資不得作為觸法之藉詞,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自應摒棄僥倖之念而亟思不再酒後駕車,否則勢難避免日後為此遭受相當時間之監禁處遇,另斟酌其學歷為國小畢業、從事打零工(院卷第1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民國
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