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以109年度家補字第1346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700元,上開裁定於109年12月1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盧昱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