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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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 莊楊油濛 相對人 鄭陳美珍 即 陳義雄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陳義雄於民國90年
5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1年5月7日,並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陳義雄於95年3月3日死亡,核其合法繼承人中,僅相對人鄭陳美珍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110年10月12日屏院進家定字第95繼435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陳義雄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戶籍(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0年10月12日屏院進家定字第95繼435號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12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 玉成 ││4││0│4│55.68│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