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284號原告金馬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豐 送達代收人 吳瑞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國旭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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