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