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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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克麗斯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鶴螢 被告大威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苑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000,000元(即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返還支票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700,000元(即系爭支票3紙之票面金額),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700,000元(計算式:77,000,000+7,700,000=84,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7,36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5,000元,尚須補繳752,3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