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7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98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MALLETIER」皮夾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為警查獲後扣得仿冒「LOUISVUITTONMALLETIER」商標皮夾
1件;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6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MALLETIER」皮夾1件,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6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MALLETIER」皮夾1件,經鑑定人鑑定結果,確屬仿冒之「LOUISVUITTONMALLETIER」商標與商品無訛,亦有鑑定證明書附卷可參,又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上開案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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