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44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8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如附件一所示商標之長壽黃硬盒菸參包、仿冒如附件二所示商標之長壽白軟包淡菸參包、仿冒如附件三所示商標之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陸包、仿冒如附件四所示商標之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拾貳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並補充如下:甲○○自民國94年4月間某日販入使用如附件等商標圖樣之菸品後,至94年6月21日止,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同時販賣上揭4種不同之仿冒商標物品,係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對商標權人及經其授權使用之人造成之損害、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長短及所得之利益、查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仿冒如附件一所示商標之長壽黃硬盒菸3包、仿冒如附件二所示商標之長壽白軟包淡菸3包、仿冒如附件三所示商標之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6包、仿冒如附件四所示商標之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12包,均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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