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偽證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犯偽證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之案號內容應更正為「99年度訴字第366號」),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明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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