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甲○○因過失傷害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
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A~ivt32x8l16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過│有三││臺│7│臺│中3││臺│中3│││已│失│期月│59│中│偵5│中│交0│1│中│交0│35│執8│易│傷│徒││地│7│地│簡1││地│簡1││2│科│害│刑││檢│9│方│││方│││1│││││署│1│法│││法│││2│││││││院│││院││││├──┼──┼────┼─┼────┼─┼───┼────┼─┼───┼────┼────┤│妨│有七│8│臺│偵5│臺│上6│2│臺│上6││執8│尚│害│期月││中│8│中│訴6││中│訴6│66│7│未│兵│徒││地│2│高│8││高│8││0│執│役│刑││檢││分│1││分│1││1│行││││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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