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甲○○
號2樓樓之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釋明何以荷蘭商銀未參與95年成立之協商契約?
(三)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四)陳報房貸剩餘欠款數額,並提出最近一年內之繳款證明。
(五)提出配偶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一年內之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存摺明細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 郭翁素珠 扶養費之數額,計算方式。
(六)提出母親 高謝文好 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家族系統表,並說明其他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人無法負擔扶養之原因。
(七)應請釋明受扶養人 高志賢 、 高佩君 需由聲請人單獨扶養之原因。
(八)說明聲請人其他家庭成員有無領取津貼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 陳明 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為何?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