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6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未提出其與相對人甲○○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書等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97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