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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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賴慶儒
賴瑩晃 賴慶吉 賴冠良 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賴文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與甲○○一同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5,520元。嗣甲○○於98年3月24日具狀撤回起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減為50,317,150元,是訴訟標的金額為50,317,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