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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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64號聲請人可遺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提出其為利害關係人之證明、被繼承人丙○之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等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98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列證明文件,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子方